通知公告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供稿:学生处 日期:2021/12/07 浏览: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2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第二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修德修能、成人成事”的校训精神,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联系、服务广大同学的职能和作用,为实现“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引导广大学生成为志存高远、勤学苦读、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新时代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充分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牢记学生干部本职、不断提高服务本领,在维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团结和引导全校学生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制度自信,把个人理想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成长为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练就过硬本领、勇于砥砺奋斗、锤炼品德修为的新时代大学生,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一流应用技术大学而努力奋斗;
(三)秉承“修德修能、成人成事”的校训,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职能,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建设校园,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
(五)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的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干部的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六)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及其他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黑龙江工业学院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参加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和鸡西市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校、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报告工作。各级学生组织机构在校学生会的指导下进行职责划分,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专职)为校学生会秘书长,校团委工作部主任(专职)为副秘书长,对学生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学生干部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参与、讨论和决定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利益与荣誉的义务;
(六)对本会各级学生干部的不良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代表提案进行答复;
(五)选举校学生会委员会;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校学代会召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1%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三)有监督和质询所在学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则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换届及考核。
(一)校学生会委员会实行常任制,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校学生会直接推选3名委员候选人;
(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责任的,须由委员所在学院召开学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委员人选;
(四)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进行中期调整,各学院委员由委员所在学院召开学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校学生会委员由校学生会推选;
(五)校学生会委员会将对委员实行定期考评,对不能履行委员责任和义务的委员,将经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校学生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四分之一委员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服从委员会安排,参与委员会工作,配合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三节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当选的正副主席组成,对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 1 人,副主席2人。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任期一年,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进行中期调整。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五)聘任或解聘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必须由当次大会筹备委员会从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候选人,经校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当选的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由各学院推荐候选人并经校学生会委员会选举递补。
第四节 校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下设主席团、秘书部、宣传部、文体部、学习部、学生维权部、社会实践部。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门的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部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学院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接受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各学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建立学院的职能工作部。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兼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各学院学生会聘请本学院团总支书记兼任学生会秘书长。
第五章 学生骨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院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
第三十九条 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将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 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 |||||||||||||||
项目 | 评估结论 | 备注 |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是 | ||||||||||||||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是 | ||||||||||||||
3. 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学生人数较多、分校区较多的高校不超过60人。 | 是 | 实有32人 | |||||||||||||
4.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
是 | 实有3人 | |||||||||||||
5.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
是 | 实有6个 | |||||||||||||
6.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是 | ||||||||||||||
7.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是 | ||||||||||||||
8.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是 | ||||||||||||||
9. 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 是 | ||||||||||||||
10.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选举产生。 | 是 | ||||||||||||||
11.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 是 |
召开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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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组织选举产生。 | 是 | ||||||||||||||
13.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是 | ||||||||||||||
14.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 是 | ||||||||||||||
15.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是 | ||||||||||||||
16. 学生会组织的建设纳入了学校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是 | ||||||||||||||
17. 明确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是 | ||||||||||||||
二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 |||||||||||||||
项目 | 符合标准学生会组织数量 | 备注 |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9个 | ||||||||||||||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9个 | ||||||||||||||
3. 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 | 9个 | ||||||||||||||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 9个 | ||||||||||||||
5.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9个 | ||||||||||||||
6.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9个 | ||||||||||||||
7.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9个 | ||||||||||||||
8. 主席团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选举产生。 | 2个 | ||||||||||||||
9.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 | 9个 | ||||||||||||||
10.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9个 | ||||||||||||||
11. 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9个 | ||||||||||||||
12. 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9个 | ||||||||||||||
13. 明确1名团组织负责人指导院级学生会组织;聘任团委老师担任院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9个 | ||||||||||||||
具体情况 | |||||||||||||||
二级学生会组织 | 符合标准情况(请填写是/否)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现代制造工程学院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人文与师范学院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资源工程学院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体育学院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二、《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草案)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 Union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是在省、市学联和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我校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修德修能、成人成事”的校训精神,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联系、服务广大同学的职能和作用,为实现“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引导广大学生成为志存高远、勤学苦读、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新时代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充分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牢记学生干部本职、不断提高服务本领,在维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团结和引导全校学生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制度自信,把个人理想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成长为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练就过硬本领、勇于砥砺奋斗、锤炼品德修为的新时代大学生,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一流应用技术大学而努力奋斗;
(三)秉承“修德修能、成人成事”的校训,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职能,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建设校园,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
(五)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的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干部的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六)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及其他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黑龙江工业学院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参加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和鸡西市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校、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报告工作。各级学生组织机构在校学生会的指导下进行职责划分,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专职)为校学生会秘书长,校团委工作部主任(专职)为副秘书长,对学生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取得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并通过考核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十条 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学生干部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参与、讨论和决定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利益与荣誉的义务;
(六)对本会各级学生干部的不良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代表提案进行答复;
(五)选举校学生会委员会;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校学代会召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1%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 有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三)有监督和质询所在学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
- 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则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换届及考核。
(一)校学生会委员会实行常任制,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校学生会直接推选3名委员候选人;
(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责任的,须由委员所在学院召开学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委员人选;
(四)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进行中期调整,各学院委员由委员所在学院召开学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校学生会委员由校学生会推选;
(五)校学生会委员会将对委员实行定期考评,对不能履行委员责任和义务的委员,将经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校学生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四分之一委员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 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 有对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
(四)有服从委员会安排,参与委员会工作,配合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三节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当选的正副主席组成,对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 1 人,副主席2人。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任期一年,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进行中期调整。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 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 召开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 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聘任或解聘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必须由当次大会筹备委员会从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候选人,经校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当选的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由各学院推荐候选人并经校学生会委员会选举递补。
第四节 校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下设主席团、秘书部、宣传部、文体部、学习部、学生维权部、社会实践部。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门的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部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校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具体指导,在校学生会的统筹下开展工作,各学院学生会有配合、支持校学生会开展工作,履行校学生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学院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接受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各学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建立学院的职能工作部。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兼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各学院学生会聘请本学院团总支书记兼任学生会秘书长。
第五章 学生骨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院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
第三十九条 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将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政治 面貌 |
院系 | 年级 | 学习成绩排名* | 是否存在不及格情况 |
1 | 赵冬 | 共青团员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 | 2019 | 6/273 | 否 |
2 | 郭宏旭 | 共青团员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2019 | 3/229 | 否 |
3 | 白海 | 共青团员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2019 | 19/229 | 否 |
4 | 樊俊哲 | 预备党员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 | 2019 | 2/89 | 否 |
5 | 冯长伟 | 共青团员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 | 2020 | 7/168 | 否 |
6 | 朱光泽 | 共青团员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2020 | 9/174 | 否 |
7 | 陈芃 | 共青团员 | 资源工程学院 | 2020 | 21/125 | 否 |
8 | 保善超 | 共青团员 | 人文与师范学院 | 2020 | 5/47 | 否 |
9 | 施琳 | 共青团员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2019 | 8/250 | 否 |
10 | 刘迪 | 共青团员 | 资源工程学院 | 2020 | 9/59 | 否 |
11 | 张化馨 | 共青团员 | 国际教育学院 | 2020 | 5/110 | 否 |
12 | 杨宇滢 | 共青团员 | 资源工程学院 | 2020 | 10/56 | 否 |
13 | 王莹 | 共青团员 | 国际教育学院 | 2019 | 11/90 | 否 |
14 | 温彤彤 | 共青团员 | 人文与师范学院 | 2019 | 10/70 | 否 |
15 | 王大力 | 共青团员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 | 2020 | 6/160 | 否 |
16 | 张宇 | 群众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 | 2020 | 19/160 | 否 |
17 | 班玉超 | 共青团员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 | 2020 | 9/53 | 否 |
18 | 李尊杰 | 共青团员 | 现代制造工程学院 | 2019 | 29/224 | 否 |
19 | 肖凯伦 | 共青团员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2019 | 25/229 | 否 |
20 | 王洪基 | 共青团员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2020 | 13/167 | 否 |
21 | 徐志鹏 | 共青团员 | 现代制造工程学院 | 2020 | 27/218 | 否 |
22 | 王鑫鹏 | 共青团员 | 现代制造工程学院 | 2020 | 16/218 | 否 |
23 | 刘天瑞 | 预备党员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 | 2019级 | 27/278 | 否 |
24 | 张椿涵 | 共青团员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2020级 | 18/28 | 否 |
25 | 张鑫 | 共青团员 | 现代制造工程学院 | 2020级 | 22/232 | 否 |
26 | 李金桓 | 共青团员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2020级 | 19/173 | 否 |
27 | 刘嘉鑫 | 共青团员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2020级 | 16/280 | 否 |
28 | 侯淞洋 | 共青团员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2020级 | 23/280 | 否 |
29 | 王林山 | 共青团员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 | 2020级 | 9/168 | 否 |
30 | 刘晓旭 | 共青团员 | 资源工程学院 | 2020级 | 7/123 | 否 |
31 | 王冠华 | 共青团员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2020级 | 4/240 | 否 |
32 | 王旭光 | 共青团员 | 环艺与建筑工程学院 | 2020级 | 3/168 | 否 |
黑龙江工业学院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选举办法
一、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负责选举的组织工作。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选举办法
二、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3人组成,主席1名,副主席2名,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三、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校学生会差额预选,并经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审查认定产生。
四、选举时,实到会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委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划票时,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做任何标记;不能另选他人。
六、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正式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
七、选票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晰。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废票。
八、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4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学生会委员会表决产生,被提名的主席团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选举工作由主持人主持,监票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在监票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九、会场内设置投票箱,投票前由监票小组当场验箱加封。
十、投票后由监票小组开箱验票,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宣布。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委员会通过后施行。选举过程中,发生此办法规定以外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讨论裁定。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黑龙江工业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宇2021年11月27日隆重召开。
召开地点:黑龙江工业学院俱乐部
正式代表数量:104名
主要议程:
(一)听取领导讲话;
(二)听取、审议、通过《黑龙江工业学院第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修订《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四)听取、审议、通过《黑龙江工业学院第二届学生会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二届学生会委员会成员;
新闻链接:http://www.hljut.edu.cn/a/xyxw/hdxw/4968.html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召开学代会期间,学代表充分发挥代表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附议权、表决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大会职权、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任期内组织开展各项服务于广大学生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代表资格学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能参加学代表的选举: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秉承民主作风,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学生同学。
(四)能够顾全大局,密切联系学生群体,能如实反映学生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能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和监督权利。
(五)具备爱国主义观念,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四条 学代表选举办法
(一)学代表应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通过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的名额由校学生会根据各院学生总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经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召开本院学代会进行选举,报校学生会审查通过,即获得校级学代表资格。
(二)学代表产生程序
1.各学院产生院级学代表。各学院根据学院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代表人数,并将名额分配到班级。按照分配的名额,自愿报名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选举,学院代表候选人名单以班级为单位报送学院学生会。学院经过充分酝酿协商,确定本院学代表。
2.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召开本院学代会,选举产生校学代表。各院依据学校分配给学院的学代表名额,经充分酝酿,确定学代表候选人,组织召开本院学代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校级学代表。代表所得票数须超过到场代表总数半数(含半数)才可当选。选举出来的代表将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各个学院将选举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如选票、签到表等)送至校学生会备案。
3.校学代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获得正式代表资格;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具备代表选举资格的,应由所在学院重新进行选举。
(三)各院选举出的校级学代表中,非校、院级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男性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鼓励少数民族学生竞选学代表,少数民族学生代表占代表总数比例大于等于少数民族学生占学院学生总数比例。
第五条 学代表缺额原则上不予增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当增补的,经各学院推荐,由各院学生会召开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按有关程序增补,并报校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增补后的学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院本届学代表名额。
第六条 学代表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学院提出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批准,终止其学代表资格,并在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上做出说明:
(一)学代表任期届满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学代表经罢免程序被罢免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由于学代表本人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在学代表正常任期(一年)届满之前,可强制终止其学代表资格:
1.履职民主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2.无故缺席学代会或连续2次无故缺席应当参加的代表活动。
3.每个学期参加的代表活动次数少于该学期实际开展的代表活动总数的一半或每学期出席的代表团会议次数少于该学期所应该举行的代表团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4.有严重的滥用权力、渎职或其他严重违背学代表权利义务规定和行为标准要求或与学代表身份严重不相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罢免学代表的相关事宜,由校学代会资格审查组负责主持。被罢免的学代表本人在被罢免后一周之内,有权向资格审查组提出书面申诉。
(四)在校学生会主席团关于学代表民意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校学生会主席团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
(六)本人因特殊原因辞去代表职务,且经学代会批准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其代表资格的。
第七条 学代表履行以下职责或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通过和修订学生会章程等制度文件。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三)参与在学代会上关于学生学习、生活、发展等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四)对学代会、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贯彻上级学联组织指示精神、决议及对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各个职能部门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方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校学生会内部建设、学生管理、组织发展及各个学院学生会发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所在各个学院涉及学生发展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代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上级党团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不得参加和支持违反组织原则的一切活动。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时时处处争做学生的表率;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不断积累、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三)模范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积极向所在学院学生组织宣传学生代表大会精神,支持、监督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群体。加强与所在学院学生的联系,收集、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按程序向学生代表大会及时如实反映,提出建议、意见。对议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广大学生进行通报。
(五)维护所在学院学生的正当权益。定期向学院学生会、校学生会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所在学院学生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代表履行职责,必须接受所在学院学生的监督和评议。学代表履职民主考评机制是学代表履行职能是否合格及其是否始终符合学代表标准进行信任投票的民主考评制度,是学代会监督学代表履职的根本机制,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对学代表履职民主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团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团是学代表在任期内参与学生事务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表以代表团的形式参加会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组织开展活动。第十一条 代表团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划分,校学生会主席团也可视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将两个以上学院的代表划归一个代表团,并有权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学院推荐,学生会主席团审查,经该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主持各代表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代表团设立一个常务工作小组,由团长、副团长及其他小组成员组成。常务工作小组除团长、副团长以外的成员,原则上由代表团全体成员民主互推产生。常务工作小组具体职责有:
(一)接受团长、副团长领导,全面开展代表团日常事务。
(二)负责代表团会议会务工作。
(三)负责接收、汇总、整理、保管学代表闭会期间提出的日常议案、质询案及其它相关文件。
(四)负责汇总、整理被上升为代表团意志的全部议案、质询案及其它相关文件,汇编形成代表团议案、质询案及其它相关文件,报校学生会主席团。
(五)管理代表团公共设备。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团在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本团学代表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大会其他议题。
(二)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的学代表,可向学代会提出议案,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讨论和形成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建议。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团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学代表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学代表对各个学院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开展调查。
(三)受校学生会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查。
(四)听取和收集学生相关意见、建议和批评,向校学生会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形成议案提交学代会;
(五)通报议案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学代表对本学院学生会组织和相关干部执行学代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团会议
代表团会议是代表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代表团会议原则上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由团长及副团长召集并主持,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团长及副团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要求,可以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代表团绩效考评
代表团履行职能,须接受校学生会、常代会的监督。代表团绩效考评,是指校学生会针对代表团实际履职情况做出评价的考评机制,是校学生会监督代表团履职的根本机制。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学代会会议的条件:(一)学代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主席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常任代表会议。
(二)学代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等工作文件,通过与修订学生会章程等制度文件。前述文件需经出席大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审议和决定各个学生代表团提出的各院学生会发展规涉及全校学生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大会决议、决定。
第五章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3-5名,其中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校学生社团部负责人由该成员兼任;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二十二条 校级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1-2年年,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代会召开之前,各学院推荐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初步人选。
(二)上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对各学院推荐的初步人选进行笔试、考察。
(三)笔试、考察后,产生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主席团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候选人经学校团委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四)在学代会上,主席团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按照得票多少确定主席团成员,且得票须超过出席大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方得当选。得票超过出席大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得票超过出席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对剩余候选人再组织投票,直至选举出的人数达到应选人数。
(五)选举结果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报学校党委审议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的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与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进行沟通交流,上传下达,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的基层学生工作。
(五)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向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六)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针对程序性事务设立资格审查组与提案组。
(一)资格审查组,负责定期对大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各学院分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学院代表进行相应资格审查;对学代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学代表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二)提案组,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学年学代会代表座谈会提案,进行分类和统计,归类后备案,形成各项议案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就各相关工作进行反映和沟通;对议案的讨论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相关信息的统计整理,及时公开相关处理情况,解答提案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须每月至少一次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校学生会秘书长召集主持,就校学生会日常事务和提案工作进行汇报总结。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辞职、罢免。
校学代会会议期间,校学生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会议对其辞职请求审议决定。
校学生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提出对校学生会主席团组成人员进行罢免,由校学生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校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斥,或者书面提出申斥,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印发会议审议决定。
以上会议决定均须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六章 提 案
第二十七条 学代会开会期间提案的提出和确定(一)提案的提出。在大会召开前,校学生会主席团、各代表团或学代表个人,均可提出相关提案。提案须有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提案一般应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20天前报送提案部进行分类整理。
(二)提案的确定。提案由提案组分类整理后,形成具体的提案工作报告,提交校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在学代会上审议通过;对未列入议题工作报告的,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向提出提案的代表团或代表给予答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学代会闭幕后,由学生会秘书处部门负责落实解决提案工作报告中所涉及问题。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团或学代表可围绕学生在校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提出提案,送交至提案组分类整理,由提案组送至学生会秘书处部门备案并确定解决提案的时间。提出提案的学代表可直接和秘书处部门共同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提案中的问题解决后,学代表应负责做好对学生的答复解释、信息反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可根据本制度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类别 | 姓名 | 是否为专职团干部 | 备注 |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 林县伟 | 是 | |
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张新新 | 是 |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黑龙江省学联秘书处邮箱hljtswxxb@163.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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